简介:再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现实意思回应,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自夫妻双方签署时正式成立,双方强迫办理再婚申请时生效,没经过民政部门的证实并不影响其效力。除非一方需要获取证据证明,双方在签定该协议时不存在欺诈、威逼等情况,否则该协议有误有效地。2013年7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结识于大学校园,两个月后之后月确认爱情关系。2014年6月,被告毕业后来到大庆生活并居住于在原告家中。
2016年2月初,双方注册成婚,同年8月举办婚礼仪式。因感情不和,2017年4月下旬,原、被告签定了再婚协议,被告表示同意于7月偿还原告装修费10万元、生活费10万元。
双方皆在协议上签署并捺印。因感情好转,双方旋即后来到了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再婚注册事宜,并在注册备案的再婚协议书上写明无财产拆分、婚后无子女、无债权债务。因被告没按照当初誓约的再婚协议保险费原告20万元,故原告诉他至法院。
另查明,2014年4月,被告在大庆高新区出售了一处房产,次年8月开始翻新,并于2016年5月住进。2014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父母通过银行卡账户等方式总计保险费被告25万余元。2014年11月至今,被告为大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安,月工资2700元。
【法院裁决】 裁决被告保险费原告装修费、生活费总计20万元。【案件分析】 本案原告拒绝被告归还装修费10万元、生活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能否取得反对,关键在于双方签定的再婚协议否有效地?这也就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再婚协议的概念及特征 再婚协议,也称之为婚内再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强迫再婚为目的,就子女养育、财产拆分、债务处置、损害赔偿等协商一致的誓约。由此可见,再婚协议往往具备以下特征:1.再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展开处置的意思回应,具备民事协议的性质;2.再婚协议生效的条件,即根据婚姻法律的涉及规定,夫妻双方虽具备再婚的双方同意,但还必需办理再婚申请,才再次发生中止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3.再婚是子女养育、财产拆分等其他问题处置的前提条件。二、再婚协议是一种所附条件的协议 《婚姻法说明(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再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拆分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再婚就财产拆分达成协议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也体现出有再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协议自夫妻双方签署时正式成立,双方强迫办理再婚申请时生效。
只有夫妻双方办理再婚申请后,协议誓约的子女养育、财产拆分等内容才随之再次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与被告协议再婚时签定的再婚协议,系由双方现实意思的回应,且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地。三、再婚协议自再婚事实再次发生时生效 原、被告在该再婚协议中誓约被告于2017年7月偿还原告装修费10万元、生活费10万元,归属于双方为中止婚姻关系,被告给与原告的补偿金。虽然该再婚协议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但原、被告皆在该再婚协议上签署并捺印不予证实,且原、被告办理再婚注册时签定的备案再婚协议并未牵涉到到此再婚协议誓约的内容,原告在再婚时也并未分给任何财产,所以该再婚协议对原、被告双方皆具备法律约束力。
被告与原告办理再婚注册后,不应按该夫妻誓约的再婚协议保险费原告装修费10万元、生活费10万元的义务。现誓约期限已过,但被告并未按协议誓约遵守,故原告早已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合乎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反对。
因被告并未申请人对该协议上的亲笔签名展开检验,也未举证据证明签定上述协议时不存在欺诈、威逼的情况,故被告指出该再婚协议不是被告所签及无法对付民政局注册备案的再婚协议书的反驳意见,法院未予接纳。综上所述,再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现实意思回应,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自夫妻双方签署时正式成立,双方强迫办理再婚申请时生效,没经过民政部门的证实并不影响其效力。除非一方需要获取证据证明,双方在签定该协议时不存在欺诈、威逼等情况,否则该协议有误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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