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银行并未按照书面合约誓约的期限内缴纳房租的不道德否包含债权人?张某等人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解除合同? 张某与其姐夫等人在县城共建了一栋六层楼的住房,因该住房邻近街面,某银行意欲出租该住房一楼至二楼作为营业和办公场所,便于2012年与张某等人签定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誓约:张某等人将住房一楼至二楼租赁给某银行;出租期限为10年;缴纳租金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30日前重复使用付清本年租金,银行需如期缴纳房租,逾期按所欠金额的15‰(月利率)计算出来迟延缴纳的利息,多达两个月未缴纳租金,张某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被告分担违约责任并完全恢复出租物原状。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银行未按照誓约在每年的3月30日前重复使用付清本年租金,而是在当年有所不同的时间段付清当年的租金,张某等人拒绝接受租金且并未对银行转变租金缴纳时间驳回。今年,届至3月30日,银行逾期两个月未有缴纳当年的租金,张某等人之后以银行逾期并未缴纳租金为由拒绝银行缴纳租金及解除合同。
【法院裁决】 双方在遵守的过程中应该以更改后的合约内容不尽相同,张某等人无法以银行债权人为由拒绝解除合同,上诉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银行并未按照书面合约誓约的期限内缴纳房租的不道德否包含债权人?张某等人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回应,不存在两种有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张某等人与银行的出租合约是在2012年签定的,至今已有6年的时间,前面五年的租金,银行皆没在誓约的期限前交清租金,张某等人缴纳银行的租金后没驳回,合约也依然在继续履行,张某等人早已配置文件了租金缴纳时间的转变,所以张某无法以银行并未在书面誓约的时间内缴纳租金债权人为由拒绝解除合同。第二种观点指出,张某等人与银行早已签定了书面出租合约,双方应该按照合约的誓约全面遵守自己的义务,一方没按照合约誓约履行义务,一方就可以以对方债权人为由拒绝解除合同,故张某可以银行债权人为由拒绝解除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决第一种观点,明确理由如下: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合约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合约。
”当事人之间议定合约可以使用书面形式和口头誓约等,若使用书面形式议定了合约,但合约一方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实际遵守不道德更改了合约内容而合约相对人又拒绝接受这种更改后的遵守不道德且没驳回的,视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更改了合约。明确到本案中,银行并未如期缴纳租金,张某等人缴纳租金后未对银行逾期缴纳租金的不道德驳回,视作张某等人早已表示同意更改合约内容,房屋租赁协议应该以实际遵守的合约不尽相同。银行并未在房屋租赁协议誓约的期限前交清房屋未包含债权人,张某等人无法以银行违背双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协议的誓约为由拒绝解除合同。
(二)银行并未包含根本性债权人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构建合约目的;(二)在遵守期限期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具体回应或者以自己的不道德指出不遵守主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遵守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并未遵守;(四)当事人一方迟延遵守债务或者有其他债权人不道德导致无法构建合约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拒绝解除合同,应该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一方的不道德并未包含根本性债权人,另一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解除合同。
明确到本案中,张某等人与银行早已更改了合约内容,租金缴纳时间早已更改,银行未具体回应或以自己的不道德指出不遵守主债务即缴纳租金,银行未经常出现根本性债权人的情形,张某等人无法以银行债权人为由拒绝解除合同。综上,合约是当事人经过双方同意达成协议关于当事人之间成立、更改、中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约的内容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的,当事人也可以协商更改合约内容。本案中,张某等人和银行签定了房屋租赁协议,在协议遵守的过程中,双方皆以自己的实际不道德更改了合约的内容,故双方在遵守的过程中应该以更改后的合约内容不尽相同,张某等人无法以银行债权人为由拒绝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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